案例一:保健食品不保健 重拳出击被严惩
【基本案情】2023年02月01日,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一保健品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该保健品店依法查扣了涉嫌违法销售的性保健食品,均检出了西药西地那非成分,检测值分别高达104000mg/kg和131000mg/kg。
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又将举报人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2种性保健食品送检,均检出了西地那非成分,检测值分别高达54300mg/kg和135000mg/kg。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被举报人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上述4种性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举报人焦某在购进上述4种性保健食品时,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检验的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举报人颁发了5000元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并将该案移送至民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民权县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焦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评析】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12345来信来函等多种途径接收投诉举报线索后,及时核查问题线索,排除消费风险,重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2023年全年,共接到各类投诉举报4732余件,其中经查实获得举报奖励案件17起,通过积极落实兑现举报奖励机制,极大的激发了群众投诉举报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净化民权消费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二:特种设备不安全 “铁拳”行动重拳出击
【基本案情】2023年8月3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接到举报,商丘市某冷库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未经检验,并已经超过使用年限,该冷库也未在期限内提供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已经超过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贮液器。为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执法人员督促该冷库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23年8月15日,由监管部门牵线,该冷库与有关经营户签订了《制冷工程设备安装服务合同书》,把该冷库由氨制冷系统改造成氟制冷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企业主体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当事人为了节约成本不顾生命安全。执法部门加大安全巡查力度,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各类事故的产生,跟踪督查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坚决做到“回头看”,不走过场,不留一处死角,不放过一个疑点,直至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命安全。
案例三:销售“钻空子”面膜终被罚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3日,举报人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对柘城县安平镇南街一商户提出举报。举报人购买了一款补水面膜,收到产品使用后体验感极差,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发现,该款产品在2022年9月9日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该商家还仍在继续售卖违规产品。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商品进行仔细核查,发现被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4日调查终结,并对被举报人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网络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案件,商家未对其销售化妆品做备案调查,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执法部门积极处理,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合理处罚,维护网络平台消费安全,保障消费者网络消费合法权益。
案例四:商家售卖过期食品,市场监管铁拳出击
【基本案情】举报人刘某于2023年4月9日在12315平台上举报称在某公司购买的“鲜虾球”已超过保质期,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立即开展实地核查,在该公司负一楼超市水产品经营区冷藏柜内,发现10袋“鲜虾球”,截止到检查期间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5.6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南洋鲜虾球10袋;3.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食品问题关系着百姓的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无小事,接到食品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检查,固定证据,对商家在食品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形成严打态势,该案件中工作人员认真负责,不仅发现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也防止了更多消费者受害,没有让更多过期食品流入市场。
案例五: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 没收食品并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04月11日,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函,举报函显示:购买的菌汤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2023年04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的货架上发现投诉举报函显示的菌汤包一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字样。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核实,该超市于2023年02月13日购进菌汤包5袋,以16元/袋的价格销售4袋,货值金额8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超市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3、没收菌汤包一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商标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例六:罐头食品过期仍销售 受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9月8日,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王先生投诉辖区一超市销售过期罐头。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黄桃罐头,进价8元,销售价格是9元,已超过保质期,涉案金额9元,违法所得9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元。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由消费者投诉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的“诉转案”典型案例,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所以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加油站计量作弊 执法人员“铁拳”出击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1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某加油站实施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加油站加油机车用乙醇汽油枪主板铅封有撬动痕迹,经查,该加油站为了弥补损耗,故意实施计量作弊,减少出油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该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税控燃油加油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 ,罚没合计7万元的处罚。
【案件评析】目前,加油机计量作弊方法越来越多,科技手段越来越高,作弊方法越来越隐蔽,这就给我们执法人员带来了发现案源线索难的问题,作为执法人员必须改变思路,打破瓶颈,寻求突破口。通过12315平台检索近一年来投诉量较多的加油站作为重点监督对象,然后利用改装的计量测试车,有针对性的实施暗访,把暗访结果与12315投诉检索结果进行比对,判断出涉嫌计量作弊对象,有针对性的实施检查,严厉打击计量作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严肃执法护民益 柔性执法显公平
【基本案情】6月12日,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2023年6月10日在某大药房56元购买2盒四味脾胃舒颗粒(10g*15袋)2盒,批号221158-053,怀疑其从非法渠道进货,要求其提供这个批次的进货单和发票。”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在该单位营业场所内未发现举报单中涉及的药品。在该单位药精灵智慧管理系统上查询采购记录发现,当事人共购进2盒四味脾胃舒颗粒(10g*15袋),批号221158-053购进价格20.00元/盒,共40.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28.00元/盒,共56.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药品的进货票据。经询问当事人辩称,销售的批号221158-053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是其朋友给孩子购买的,孩子不吃,就放在当事人店内,让其销售,当事人给其朋友折价40元换了钙片。当事人营业员在药精灵智慧管理系统上随意输入了一个供货商名称,做了采购记录。药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及时与举报人沟通,与举报人达成和解,且该药店仅购进2盒涉事药品,出售给同一人(举报人),购买人并未实际服用,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停业整顿。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处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的一个缩影,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社会效果,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既维护了药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也有利于县域营商环境的优化,取得了行政执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三赢局面。
案例九:禁用餐盒仍使用 节省成本反被罚
【基本案情】2023年2月6日,梁园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一餐饮店涉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营业,在店内收银台上有27个一次性塑料杯,杯底印有“PET”字样,另有杯盖22个,同样印有“PET”字样,PET塑料是英文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的缩写,简称PET或PETP,学名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无毒、无味,卫生安全性好,可直接用于食品包装,但因其造成的白色污染,已被河南省禁止在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该店内的PET材质一次性塑料餐具是在法律未禁止使用前,从网上购买的,产品“检测报告”齐全,该店在法律法规禁止餐饮行业堂食服务中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后,未能及时下架PET材质一次性塑料餐具,而是在经营中继续使用,举报情况属实。调查结束后,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本起投诉是餐饮店使用已经明令禁止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商家以赚钱为第一,为了降低成本,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结果遭到了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案例十:小吃店使用霉变原料被严罚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2日,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本人在商丘市睢阳区某小吃店吃早餐时,该小吃店给其制作的凉拌土豆丝上黑芝麻中有小虫子。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后厨内正在使用的黑芝麻已霉变生虫,包子馅料已超过保质期。该店经营者承认,黑芝麻用于凉菜搭配,包子馅料是用于制作包子作为包子馅的调料使用,黑芝麻已霉变生虫,包子馅料已超过保质期。因上述食品原料不单独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上述食品原料共计货值金额为1187.00元。该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霉变生虫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小吃店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已霉变生虫黑芝麻和已超过保质期包子馅料;2.罚款:20000元。
【案件评析】该案件是典型的使用霉变生虫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因个体工商户大多没有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平时又不进行及时检查,所以发生食品原料过期和霉变生虫的情况较为普遍。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霉变生虫的黑芝麻使用量少,过期的包子馅料未开始使用,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又和消费者达成了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罚,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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